[18]明显可见,这两个稍具权威意味的机构所作出的表达,包括有影响的纸质媒体如《工人日报》之文章对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声援,[19]对原有争论起到了发酵作用,既刺激了原有大多数否定原告的舆论倾向,也在某些人的感受中似乎扭转了原告诉讼理由过软的劣势处境。
1959年,英国法官德夫林在英国科学院讲演时,严厉批评了1957年英国议会沃尔芬登报告。如果简单地对比上述两次讨论,我们会发现,第一次讨论,即哈特与富勒的争论更多是法学界内部的一种争论,而第二次讨论,即哈特与德富林的论战就超出了法学院的范围而扩展到社会层面上了,因此影响似乎也更加广泛。
三、一处自相矛盾的观点 前面,笔者大致介绍了哈特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按照哈特的认识,这些道德因素包括:一是人的脆弱性,要求法律与道德原则以禁止,否定形式要求人们克制。相反,如果哈特有充分时间深入思考,那么,我想他会在实证主义法学中发现更加符合自己思想体系要求的认识。尽管这一矛盾说法不能说错误,但是由于它混淆了实证主义法学的界限,因此影响了哈特法律思想整体的一致性和说服力。这一观点的出现,直接威胁到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支柱,即法律与道德分离学说,使其出现了倾覆的危险。
面对德富林的批评声音,哈特再次出场,他支持沃尔芬登委员会的报告,反对德富林法官的看法,并将自己的有关认识集中在《法律、自由和道德》[3]5一书之中公开发表。按照哈特的认识,西方的一些法律还是法律,但是由于它过于邪恶,所以不能适用。[3]因此,理解雅典法首先就要探求城邦之涵义。
[55]由此推论,在社会领域,权贵们的傲慢及其无节制的表现会使他们与城邦大众隔离开来。德馍享有的主要政治职能是公民权的登记注册。历史上对德拉古的法律有颇多指责,因为这部法律极其严厉。[4]粗略一看,城邦一词歧义繁杂,但细细探究,其中亦有恒定之因素,即作为共同体的城邦与公民息息相关。
菲罗克勒翁说: 我一开始就能证明我们的权力不在任何王权之下。但本文所探讨的是立法者与城邦共同体的关系,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对政体问题发表看法的立法者。
[50]See Paul Cartledge Paul Millett and Stephen Todd(eds.), Nomos: Essays in Athenian Law, Politics and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Glossary-Index, p.218. [5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术》,颜一译,载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1页。柏拉图曾言:任何行政官员都必定是处理某些事务的法官,而法官尽管不是真的行政官,或真的能够变成行政官,但在一天中的某些重要时刻,他也要对某些事情做决断。[37] 梭伦首先依其审慎且冷静的沉思探寻城邦危难的渊薮,他在诗词中曾言: 我们城邦的危险绝非来自于宙斯之令, 或赐福的不朽神灵的意志。【中文关键词】 雅典立法者。
他规定,现有的债务必须全部免除,以后不许任何人在放债时以债户的人身作抵押。See Edward M. Harri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in Classical Athe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p.249.本文认为前者比较可信,因为前者的观点是基于梭伦改革之后的社会现状得出来的,而后者更多是一种逻辑推演。它获得领导权并未凭借任何条文,而是凭借了它是萨拉米斯战役的成因。[39]于是,城邦危机的根源就反映在雅典人自己身上,即对钱财的贪婪与巨大的傲慢。
首先,他扩大了最高法庭议事会的权力,最高法庭议事会为法律的护卫者,并且监督各类官员,以使其依照法律来统治。因此,如果我们以现代意义的政体观念来探究古希腊时期的立法者,就不可避免地会把立法者的法律政治化,从而丢掉了其原先的成色。
但雅典的立法者众多,因为依据雅典法律,任何人都可以向公民大会提出立法建议,如果通过,那就被称为法律,这些人在当时亦被称为立法者。这样,梭伦改变了雅典人的荣誉观,由以出身为荣耀转变为以享有公民权为荣耀。
[24]塞隆(Cylon)政变就是贵族中的一派欲建立僭主政治,但与希腊其他城邦不同的是,这一政变由于其他贵族的反对而失败了。[59] 有关克里斯提尼的资料相对较少,[60]但我们可以从克里斯提尼时代与梭伦时代不同的法律词语来了解两者的区别,并从中探求克里斯提尼所赋予雅典城邦的民主精神。[17]Dr Arnaoutoglou, Ancient Greek Laws, Routledge,1998, p.63. [18]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1274b14-16)中对此有过论述:德拉古也制订过一些法律,他使这些法律与现存的政体相吻合。这种具有广泛性的选举陪审员的方式确保了陪审员的审判就是雅典人民的审判,其更为深远的意义是,使得雅典人比历史上其他民族在判断上花了更多时间。古希腊时期的城邦一词为polis,我们现在翻译为city-state。学者帕帕斯说:常识仍然是柏拉图政治理论的标准。
非但如此,他们对各方面亦觉得不满,因为他们可以说实际上处于没有分享任何东西的境地。于是,公民大会的权威得以提升,在克里斯提尼之前,它(公民大会)没有立法权。
[42]可见,相比于城邦,钱财乃身外之物。但在梭伦时代,其含义改变了。
[51]但现代学者MacDowell却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它(Hybris)通常指那些享有财富和政治权力的人,并不一定局限于年轻人或有财富的人。这虽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但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会使城邦趋于稳定,不至于分裂。
至于为什么选他来立法,目前已无资料进行求证。甚至有学者曾言:德拉古的立法不是用墨水写的,而是血水写的。用现在的话说,它既管理政治事务,也有一定的人事权。[68]雅典的陪审团法庭与当下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不同。
于是,普遍意义的用法变成了一个具体的用法。雅典喜剧作家阿里斯多芬在《云马蜂》中描述了陪审员菲罗克勒翁的张狂,这虽然带有嘲讽的口吻,但从另一个侧面显现了现实中雅典陪审员在雅典社会中享有很高的权力。
法律说明不要做什么,原告来告发那些应依法惩罚的人。看来,埃菲阿特对战神山最高法庭议事会权力的剥夺,使得雅典进入了真正的民主决策时代。
对于此,普鲁塔克曾介绍: 他关于遗嘱的法律,也受到很高的评价。因为依据学者Martin Ostwald的观点,自埃菲阿特立法之后,雅典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至上的时代。
我求求你,要是你也曾在担任官职的时候或者在行军中备办伙食的时候,偷偷摸摸。不仅如此,梭伦那合法、公正的城邦理念也成为后世学者对正义问题探讨的开端。[19]但有学者认为,依据考古学的发现,相比公元前八世纪,雅典在公元前七世纪人口较少,且人民生活困苦,[20]但在这一时段,人们产生了共同的宗教信念,秩序感也在增强。从法律上看来,把行政权置于法律之下,也使雅典城邦得享法治。
德拉古立法抑制了贵族们的僭主意图,使得城邦立法惠及城邦全体成员。[23]此时,雅典虽没有僭主,但在贵族中间却有一种僭主意向。
基于此,对雅典法的研究也往往会陷入此窠臼,因为雅典城邦不同于其余希腊城邦的特点就是其政体多嬗变,多种政体都曾存在过,如僭主制、寡头制、民主制等,这使得现代学者们往往会通过其制度来研究雅典法律。他把它们作为雅典民主制度的原则和手段。
[52] Douglas M. MacDowell,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8, p.129. [53]参见注[17],第60页。这让他们能够全身心地尊重法律,维护城邦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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